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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3.15|警示案例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下)
发布时间:2023-03-16

又到一年一度3.15,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消费者风险管理能力,是当下我公司宣传的重要责任。那么作为消费者,要如何保障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本期3.15金融安全教育课堂,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赋予的自主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案例五:王女士在某银行网点取到了假币,想调取监控和查询冠字号情况,责任银行第一时间受理了客户需求,核实实际情况,并对假币进行了赔偿。

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案例六:小张连续几天接到境外陌生电话,电话客服以不同原因要求小张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交给客服并下载客服推荐的金融APP。小张马上想到在某次反诈骗活动中,金融工作者提示该类电话属于境外诈骗电话。

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案例七:李奶奶到柜台购买理财产品,工作人员介绍该理财产品需要五万以上才可以购买,询问李奶奶是否买得起该理财产品。李奶奶认为该工作人员以貌取人,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案例八:小丽在某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销售介绍小丽扫码可获得一个行李箱。小丽扫码填写该机构要求的个人信息后,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不停地收到骚扰电话。

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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